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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于某,河南省永城市人;

申请执行人:路某1,河南省永城市人;

申请执行人:路某2,河南省永城市人;

申请执行人:路某3,河南省永城市人;

申请执行人:张某,河南省永城市人;

申请执行人:马某,青海省化隆回族自治县人;

申请执行人:陈某,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执行人:丁某,河南省永城市人;

被执行人:王某,河南省商丘地区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于某、路某1、路某2、路某3、张某、马某、陈某与被执行人丁某、王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青0224民初826号民事判决书已于****年**月**日出生效,判令由被执行人丁某赔偿申请执行人于某、路某1、路某2、路某3、张某因路安民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617137.64元,由被执行人王某承担连带责任,因被执行人丁某、王某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赔偿义务,申请执行人据此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的赔偿义务。

申请执行人在起诉前依法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通过查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丁某名下存款共计79622.4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分别于2021年5月31日、7月14日、8月3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丁某、王某名下银行存款、房产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互联网银行存款信息,其名下财产无法全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判令的赔偿义务,后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丁某另行履行73515.24元,以上款项共计153137.64元已全部转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部分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青0224执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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