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陈仁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巴河县。 被执行人:高南,男,回族,****年**月**日出生,住哈巴河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仁义与被执行人高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及时履行还款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协议约定:1、被执行人高南欠付申请人陈仁义装修款4380元(肆仟叁佰捌拾元整),被执行人高南已支付2000元,剩余2380元(贰仟叁佰捌拾元)于2021年11月20日前一次性支付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高南承担。2、被执行人高南若未按时支付欠款,则申请人陈仁义有权就剩余案款恢复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4324执恢9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巴合提努尔马力克 审判员 吕文静 审判员 哈依拉提吾布拉音
裁判日期
二一年九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努尔巴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