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于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对原告王俊远与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作出的(2021)鲁039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2021)鲁0391民初1107号民事判决书第四页第十行至第十二行“案件受理费3934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6704元,由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补正为“案件受理费4462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共计7232元,由被告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迎仙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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