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市海州红新钢模板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0706MA1TMXMN3F,住所地海州区朝阳西路141号。 法定代表人:李海新。 被执行人:耿志军,男,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被执行人:陈伟军,男,汉族,住宿迁市沭阳县。
审理经过
连云港市海州红新钢模板站与耿志军、陈伟军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706民初6293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3月4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土地等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查明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经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雷书生 审 判 员 刘 健 审 判 员 万路遇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 松 书 记 员 徐惠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