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区岚山中路南观海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38683655491。

诉讼代表人:祁军,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岚山开发区安东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613801425H。

法定代表人:杨宝友,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齐星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邹平县经济开发区会仙二路北侧,组织机构代码72669458-2。

法定代表人:赵长水,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杨宝友,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被执行人:李秀芳,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日照市岚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杨宝友、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8月17日作出(2016)鲁11民初86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义务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02月0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2月04日依法立案执行。为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岚山支行与日照三木木业股份有限公司、齐星集团有限公司、杨宝友、李秀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山东省莒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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