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贵州德云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MA6DMU6E4A。
法定代表人:范永兵。
申请执行人:范永兵,男,汉族。
被执行人:荣立勇,男,汉族。
被执行人:贵州荣亿荣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2MA6JD1KR55。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贵州德云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范永兵与荣立勇、贵州荣亿荣尊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贵州德云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范永兵应给付案件款213227.00元、执行费3055.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实际履行97851.65,余款被执行人长期履行给付案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黔0121执441号案件的执行。
被执行人如不按执行和解履行,申请执行人持裁定书、判决书或调解书再予以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