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勤国,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北京市海淀区司法局退休干部,住北京市门头沟区。
委托代理人:赵建民,北京市亚太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赵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西城检察院退休干部,住北京市丰台区。
审理经过
原告赵勤国与被告赵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6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诉称
赵勤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 163 200元。事实和理由:2018年9月26日,被告经他人介绍与原告相识,被告以老年互助方式向原告借款163 200元,原告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在门头沟区工商银行定京支行向被告转账163 200元,被告口头答应1、2年后便偿还借款,但被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一直未履行支付义务,故诉至法院。
被告辩称
赵杰辩称, 2018年6或7月,原告经他人推荐,自愿参加了养老互助团队,团队名称为鲲鹏团队。因为双方不在一个队,两队人员少有往来。2018年9月26日,原告为获取更大的收益,书写承诺书后,追加投入163 200元打入被告管理的账户。鲲鹏团队于2018年5月成立至2019年8月运作结束,完成了运作周期。鲲鹏团队共有七个人得到了大额互助金,这七个人中没有被告。养老互助团队是民间自发的组织,没有相应的批文,不能在银行开立公用账户,为此团队规定,接受委派管理互助金的,就用其个人的银行账户管理互助金。此期间被告接受鲲鹏团队的委派,义务管理团队的互助金。被告的银行账户是私户公用,原告投入的款不是给被告的,而是投入给鲲鹏团队用于互助他人,鲲鹏团队收取的互助金,已全部互助给上述七个人。
赵勤国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银行转账,显示2018年9月26日,赵勤国向赵杰转账163
200元。赵杰对于证据的真实性认可,对于证明目的不认可。
赵杰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关系。为了证明其意见,赵杰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
1.2018年9月26日,赵勤国出具的《承诺书》,载明,本人赵勤国经过全面细致的考察,自愿加入互助平台模式,并严格遵守模式的各项规则,自愿投入人民币¥:壹拾陆万叁仟贰佰元整,¥:163 200元整。本人承诺:在模式运行中,风险自担!特此承诺。落款处承诺人处有赵勤国的签字、捺印。
2.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2018年7月9日,赵勤国通过了赵杰的微信朋友验证请求。2018年9月25日,赵勤国询问“我的盘今天可以封盘了,我打算拍16.32万元,是打款给你吧”。赵杰回复“是”。赵勤国询问“你的开户行是那个行”。赵杰回复“广安门朗琴园”。赵勤国回复“知道了,谢谢,明天我去银行转账”。赵杰回复“好”。赵勤国询问“我明天封盘,现在进入S2,在第几盘,排在第几?”赵杰回复“不出意外,你在S2三盘”。赵杰称“好的”。2018年9月26日,赵勤国向赵杰发送了银行转账记录凭条、进行了语音通话并发送微信“赵老师你好,我拍的16.32万已经打给你了请查收,我也封盘了。我在S2第几盘,排在第几,我拍的是否挨着我”。赵杰回复“在S2三盘P3亲P4”。2019年12月14日,赵勤国发送微信称“我肯定做不下去了,请你想办法把我16.32万转出去,谢谢!我已经到了第二盘的A,谁接能不能保留位置,这样还好转让”。2019年12月17日,赵杰回复“四队全体人员不做了,在二盘的位置没有价值啦”。赵勤国表示“请你想办法转出去,可以吗”。赵杰回复“四队全体不做了,怎么办?得和王姐沙姐商量”。赵勤国称“请你帮助想办法吧,拜托了!谢谢”。
赵勤国对于证据一、二的真实性认可,对证明目的不认可,赵勤国称,互助会也是民间借贷、投资后可以使用,赵杰收到钱就应该将款项返还给赵勤国。因未查到互助会这个组织,故赵勤国要求赵杰偿还涉案款项是有正当理由的。
另查,赵勤国确认其书写的承诺书中的款项与其向赵杰转账的款项系同一笔款项。双方当事人均表示,关于互助会的运行情况,未被刑事立案。
经询问,关于互助平台,赵勤国称,交163 200元后,有困难的时候可以使用1 240 000元,不清楚其微信记录中所述的“第2盘A”的意思、不清楚互助平台运行的模式;赵杰则表示,不同团队有不同的运营模式,每个团队运行模式是不一样的,赵勤国从第一阶段取得的163 200元进入了第二阶段,原告为了获得更多的收益,多投资了163 200元,就是本案争议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根据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具体分析如下:第一,本案争议款项的转账时间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能够形成印证关系,在赵勤国给赵杰转账同天,双方的微信聊天中
“我拍的16.32万已经打给你了请查收,我也封盘了。我在S2第几盘,排在第几”;“在S2三盘P3亲P4”的描述,双方之间不存在借贷的意思表示,亦不存在借贷合意。第二,赵勤国虽在庭审称不清楚其自行发送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第2盘A”的意思,但其在微信聊天中多次陈述“我的盘今天可以封盘了”“我在S2第几盘”“我已经到了第二盘的A”,由此,在赵勤国未提交加以证明的情况下,本院对赵勤国庭审中的陈述不予采纳。由此,根据赵杰提交证据、庭审中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及微信往来记录,本案涉及资金“盘”及“互助会”,原告诉讼请求主张的民间借贷行为本身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行为,故本院对赵勤国的诉讼请求依法驳回。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赵勤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