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二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本村。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兰,50岁,系原告张二和妻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经芳,山西厚义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齐慧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昔阳县人,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原告张二和与被告齐慧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二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瑞兰和郭经芳、被告齐慧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二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被告赔偿原告青苗损失35000元(按照每亩地收入1400元*12亩*2年=35000元)。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份,被告雇佣铲车、挖机到原告承包的土地上,将原告耕种的12亩玉米地全部铲除。原告报案后,经派出所处理告知要等到确认土地所有权以后,才能处理。2018年4月,被告父亲齐海忠起诉要求原告返还蛇窝活堰的耕地2.26亩。2019年12月17日昔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原告返还该争议耕地。原告不服提起上诉,2020年9月3日,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涉案土地(原告耕种的被被告损害的土地)一直是由原告耕种的,现承包经营权不明确,使用权存在争议,驳回了被告父亲齐海忠的起诉。原告自2001年以来一直耕种该块耕地,被告未经过任何人允许将原告耕种的玉米毁损,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给原告造成了极大的精神和经济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原告举证 原告就其主张提供以下证据:

1、(2019)晋072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2020)晋07民终939号民事裁定书、(2020)晋07民终939号民事裁定书之一民事裁定书,证明本案涉案土地因经营权使用权不明确,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被告父亲齐海忠的起诉;

2、齐海棉的证明一份,证明原告从2002年一直耕种小庄垴地块,被告也知道该地块一直由原告耕种;

3、张满珍证明一份,证明2002年村委会分给张二和小庄垴12亩地,耕种情况属实;

4、手写证明两份,证明张二和土地等级目数及总产1583斤。

5、张二和和齐海忠《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各2份,证明齐海忠的承包地没有小庄垴,并且该土地承包合同承包期经过涂改。

被告辩称 被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3、4不予认可,认为无法证明该地属于原告所有;对证据5中张二和的《土地承包合同书》不予认可,对齐海忠的《土地承包合同书》认可。原告所举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下文予以评析。

被告齐慧文辩称,确实是我旋了土地,当时已有地膜,但该地是我的,并不是原告张二和的。

被告质证 被告提供《土地承包合同书》一份,证明其是有权耕种,原告对该证据认为合同书承包期是1999年,被告把2014年8月1日划了,该承包合同书并没有原告主张的小庄垴地,只有蛇窝活堰2.26亩。被告所举证据能否证明其主张,下文予以评析。

本院根据原告张二和申请依法调取2019年5月11日报案材料出警视频一份,证明齐慧文毁损耕地情况。原被告对该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认定本案的基本事实如下:原告张二和、被告齐慧文均系广阳村村民。2019年5月份,被告齐慧文毁损原告陈述的12亩耕地的地膜,后朱瑞兰报案,派出所因土地权属不明确未做处理。2018年4月23日原告齐海忠诉被告张二和、昔阳县沾尚镇广阳村瓦瑶足自然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涉案土地为蛇窝活堰2.26亩地,本院受理后,2018年9月20日作出(2018)晋0724民初334号民事判决:被告张二和、昔阳县沾尚镇广阳村瓦瑶足自然村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返还原告齐海忠瓦瑶足自然村蛇窝活堰的2.26亩家庭承包土地,被告张二和不服提出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晋07民终806号民事裁定,裁定发回本院重审,本院于2019年7月16日受理后,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2019)晋072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二和、昔阳县沾尚镇广阳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位于瓦瑶足自然村蛇窝活堰的2.26亩耕地返还给原告齐海忠经营。被告张二和提起上诉,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7民终939号民事裁定书:一、撤销昔阳县人民法院(2019)晋0724民初661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原告齐海忠的起诉。该涉案土地2019年5月份至今无人耕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诉求涉案土地2002年退耕还林时村委会让原告张二和耕种,直至2018年4月23日齐海忠起诉张二和、昔阳县沾尚镇广阳村瓦瑶足自然村要求返还蛇窝活堰2.26亩土地,张二和认为其耕种地叫小庄垴,但其提供的土地承包合同书并未记载有小庄垴地。在该案土地经营权属审理确定期间,原告张二和耕种该地,2019年5月份,被告齐慧文认为其有权耕种蛇窝活堰2.26亩土地,损毁原告耕种的该地地膜和青苗,朱瑞兰报案派出所鉴于权属不明确未作处理。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晋07民终939号民事裁定书明确本案涉案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不明晰,且当事人对该地块使用权存在争议,驳回了齐海忠的起诉。本案庭审中,被告齐慧文承认损毁事实,但原告张二和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对该争议地有承包经营和使用权。故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应在权属明晰后再行主张。综上所述,经调解无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驳回原告张二和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37.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判员  周雪林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颖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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