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姚某1,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罗某1,男,****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罗某2,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罗某3,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的法定代理人:卢某(罗某1、罗某2、罗某3之母),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仁怀市。 被告:罗某4,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法定代理人:姚某2(罗某4之母),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罗某5,男,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被告:谢某,女,****年**月**日出生,侗族,住贵州省玉屏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姚某1与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罗某4、罗某5、谢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原告姚某1于2021年7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姚某1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姚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14元,由原告姚某1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志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谢德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