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

负责人:张仕才,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海保,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元元,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许某、辽宁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3079.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许某、辽宁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3079.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451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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