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市府大路258-1号。
负责人:张仕才,该银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卢海保,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元元,上海市海华永泰(沈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许某。
被申请人:,辽宁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某。
审理经过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刘某、许某、辽宁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3079.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申请人刘某、许某、辽宁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43079.02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保全费451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宁省分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