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路。

法定代表人:倪道仁,董事长。

执行委托代理人:蔡晶,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阿克苏市。

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天海腾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图木舒克市东城工业园区兴业街**。

法定代表人:张东军,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中兴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图木舒克天海腾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8月3日司法网络查控得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2019年8月6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天海腾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等文书。2019年11月5日本院在图木舒克市不动产登记管理中心,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天海腾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证书号为第xx师国用[2014]字第xx号的土地及地上附着物,后该调查得知,地上附着物未建设程序不规范,故未能采取拍卖措施。2020年12月23日,当事人经本院主持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一、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天海腾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在2021年1月20日前将全部案款5561504.71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支付完毕;二、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天海腾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保证在2021年1月20日前将执行费55222元向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支付完毕;三、若被执行人图木舒克天海腾惠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未能按上述第一、第二条及时足额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中兴建设有限公司可向法院要求恢复执行。因该案履行期限较长,经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若未能按协议履行案款,则申请人可向法院申请继续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0)兵0302执14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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