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多杰项秀,男,****年**月**日出生,藏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化隆县昂思多镇洛心村村民,现住祁连县央隆乡政府区。
申请人田海,男,****年**月**日出生,回族,公民身份号码×××,系青海省贵德县河西镇本科村村民,现住祁连县央隆乡政府区。
审理经过
2021年8月31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多杰项秀与申请人田海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书。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人多杰项秀因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于2021年8月31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
一、申请人田海给付申请人多杰项秀车辆损失费5000元,并于2021年12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二、申请人多杰项秀自愿放弃其他申请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申请人多杰项秀与申请人田海于2021年8月31日经祁连县八宝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
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