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小勇,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怡,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悦,北京寻真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华融蓝天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注册地北京市房山区长阳镇碧桂园3号商业楼5幢一层-39。

法定代表人:韩坤。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小勇因与被上诉人北京华融蓝天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华融蓝天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1民初368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李小勇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审理本案。事实与理由:本案无任何证据证明双方当事人达成过有效仲裁协议,一审法院法院认定的基本事实无证据支持;另案证据未经开庭质证,不得作为本案结论的依据;一审裁定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在同类案件中作出的明确认定;本案争议涉及非法期货交易,属于北京金融法院受案范围,不属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范围。

一审法院查明

华融蓝天公司未对一审裁定提出上诉。

一审原告诉称

李小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决:1.确认李小勇与华融蓝天公司之间的交易合同关系无效;2.华融蓝天公司赔偿李小勇交易资金2 290 211.2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李小勇与北京石油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北油所”)会员单位华融蓝天公司就涉案北油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业务达成协议,客户协议书中第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李小勇与华融蓝天公司产生的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李小勇将华融蓝天公司诉至法院并不符合起诉条件,其对华融蓝天公司的起诉应予以驳回。一审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驳回李小勇对北京华融蓝天石油化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李小勇系以合同纠纷向一审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确认李小勇与华融蓝天公司之间的交易合同关系无效,华融蓝天公司赔偿李小勇的案涉交易资金;一审法院已查明李小勇与华融蓝天公司就涉案北油所成品油现货报价交易业务达成协议,客户协议书中第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李小勇与华融蓝天公司产生的纠纷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故本案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即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李小勇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裁定驳回李小勇的起诉并无不当,故应予维持;李小勇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不予支持,所提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注:名律在线整理以上内容旨在为更好的解答您的法律疑惑,具体问题请咨询律师,版权内容及视频未经许可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载。
推荐律师
孟雷
北京楹庭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企业征拆、拆除赔偿、政企纠纷、股权纠纷等,熟悉企业管理、购并投融资
咨询该律师
张忠启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诉讼、劳动争议、合同纠纷、房产纠纷
咨询该律师
赵延方律师
北京市两高律师事务所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医疗纠纷
咨询该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