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桐城市贝思特包装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哈密地区众基工贸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2014)哈中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即申请执行人桐城市贝思特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哈密地区众基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3487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且无法提供可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哈密市人民法院(2014)哈中民二终字第1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党会福 代理审判员  车 飞 代理审判员  田 仲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李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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