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李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被告:韩嘉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济源市。
审理经过
原告李涛与被告韩嘉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嘉荣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韩嘉荣偿还借款29531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在经营轵城天猫优品店期间,2020年11月份以资金周转为由分两次向原告借款58451元,原告通过支付宝花呗借给被告,后被告归还29600元,剩余28851元未还,致使原告的花呗产生利息680.45元。庭审中,原告不再要求被告支付花呗产生的利息,要求被告偿还借款28851元。
被告辩称
被告韩嘉荣未答辩,亦未提供证据。
本院查明
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20年11月7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花呗向被告转款29563元,2020年11月20日原告通过支付宝花呗向被告转款两次,金额分别为26000元、2888元,合计金额58451元。后被告归还原告29600元,剩余28851元未偿还。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账单及原、被告微信聊天内容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明。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韩嘉荣向原告李涛借款合计58451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支付宝转账账单及原、被告微信聊天内容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质证等相关诉讼权利,应承担不利后果。借款应当偿还,扣除被告已偿还的29600元,现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剩余借款28851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韩嘉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涛28851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9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韩嘉荣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并具有责令报告财产、执行风险告知效力,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杨劲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清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