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杨光珍,女,住贵州省丹寨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丹寨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2636民初527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光珍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被执行人杨光珍在贵州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