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厦门锦亿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区洪塘镇新霞村洪塘路1028号1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12556232106E。

法定代表人:葛加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进、周建梅,福建均融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厦门市灰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同安工业集中区同安园131号二楼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3705467823L。

法定代表人:肖海波,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厦门锦亿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厦门市灰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原告厦门锦亿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灰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查明

本院审查认为,原告厦门锦亿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厦门市灰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对民事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厦门锦亿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锦亿泰五金塑胶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裁定送达之日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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