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申请执行人:陈永久,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林建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普陀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陈永久与被执行人林建平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903民特246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陈永久于2021年8月24日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息7140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向本院如实申报财产。
本院查明 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机动车、存款、理财产品、有价证券、阿里巴巴、财付通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林建平有工资收入且已被本院在另案中冻结。
执行中本院在另案中扣划被执行人工资收入,本案分配得23969元。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并对执行案件申请终结执行。被执行人已承担执行费97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案件终结执行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申请本案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终结(2021)浙0903执13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人员 审判长童憬
审判员江涛
审判员张佩勇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十月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郑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