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云峰,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占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王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被告:包玉花,女,****年**月**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身份证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包玉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6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包玉花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包玉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通辽市金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