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负责人:赵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 被告:马玉林。 被告:马秀芳。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与被告马玉林、马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开庭,原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牟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婉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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