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 负责人:赵彦龙。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静。 被告:马玉林。 被告:马秀芳。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与被告马玉林、马秀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2日立案后,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开庭,原告未到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800元,减半收取1900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夏分行承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牟红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婉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