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马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鸽,女,****年**月**日出生。系马飞姐姐。

被告:王新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荥阳市。

审理经过

原告马飞与被告王新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鸽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新建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马飞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王新建偿还欠款23000元及利息483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24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出具欠条,约定于2020年2月10日偿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和借口迟迟不肯偿还,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望判令如诉。

被告辩称

王新建缺席未答辩。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23000元,有被告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为凭,被告未按时还款,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违约责任。双方约定于2020年2月10日前偿还,故利息应自2020年2月1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王新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马飞借款本金23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2月11日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

二、驳回原告马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王新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6元,减半收取248元,由被告王新建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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