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黑山县支行,住所地黑山县黑山镇。 负责人:张弘艳,系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宝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黑山县。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王宝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08月05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王宝成在62×××7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1302.2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宝成在中国农业银行62×××7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6324.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吴宝利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马 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