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住所地岳阳市君山区柳林洲镇挂口新区创业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11186270016P。
法定代表人:叶昌志。该行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成,湖南金额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文,湖南金额律师事务所 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袁盖湖,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
审理经过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与被告袁盖湖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君山支行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