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尼玛扎西,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穷达,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卯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务工,现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尼玛扎西、穷达诉被告卯辉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尼玛扎西、穷达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尼玛扎西、穷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尼玛扎西、穷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尼玛扎西、穷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玛央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次仁卓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