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尼玛扎西,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穷达,男,藏族,****年**月**日出生,农民,现住工布江达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卯辉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务工,现住贵州省威宁彝族回族苗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尼玛扎西、穷达诉被告卯辉辉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尼玛扎西、穷达于2018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尼玛扎西、穷达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尼玛扎西、穷达撤诉。 案件受理费650.0元,减半收取计325.0元,由原告尼玛扎西、穷达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白玛央宗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次仁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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