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柴广东,男,1982年4月16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龙与被告柴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动还款为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广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士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艳萍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