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士龙,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干部,住黑龙江省宾县。 被告柴广东,男,1982年4月16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宾县,户籍地黑龙江省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士龙与被告柴广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自动还款为由于2021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柴广东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士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崔艳萍 ()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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