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三明市永安市南溪路1099号4-1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424MA34BCHA9C。

法定代表人:钟晨飚,职务: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张建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赞皇县。

审理经过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称,2020年8月2日,被申请人(借款人)张建光与贷款人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通过借款平台签署了编号为34201372的《贷款合同》,贷款金额5000元,贷款期限12个月,年利率为18%,借款人(被申请人)每月还款金额以等额本息方式计算,每月还款458.40元,每月还款日期同贷款本金支付日,贷款本金支付日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指定收款账户支付贷款本金之日(例如,贷款本金支付日为6月26日,则借款人的还款日期为自7月起的每月26日)。如借款人未按约及时足额还款的,须向贷款人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逾期还款违约金=当期应还本息数额×0.1%×逾期天数。若借款人逾期还款达到15天及以上,视为严重违反还款义务。上述合同生效后,2020年8月2日,贷款人重庆两江新区宝升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向被申请人支付了全额贷款,但被申请人未及时足额偿还上述贷款。,贷款人与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依法转让其对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并通过借款平台通知了被申请人。,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通过短信向被申请人通知了上述债权转让事宜。2020年12月28日,海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签署了《债权转让协议》,依法转让其对被申请人所享有的债权,并于2021年1月11日按照合同约定的短信送达方式通知了被申请人。截至2021年2月1日,被申请人尚有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未予偿还。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为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向本院提供了如下证据:贷款合同、电子支付凭证、还款情况、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清单及债权转让通知书等。要求被申请人张建光给付申请人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本案裁判结果

被申请人张建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000元、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以借款本金5,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3日(逾期之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利息及逾期还款违约金合并按照年利率24%计算]。

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指定以下收款账户(被申请人张建光还款需标注本人姓名和案件号。如使用手机银行转账,收款银行选择福建省农村信用社):

户名: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账号:9030××××0385

开户行:福建永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

申请费16元,由被申请人张建光负担(该款由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代垫,被申请人张建光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给申请人法催(福建)科技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张建光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主动报告财产情况,并不得有隐匿、转移财产或高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进入执行后,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发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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