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黄集荣,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被执行人:林初明,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陆丰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集荣与被执行人林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林初明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本院(2020)粤1581民初320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但林初明至今未履行。 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林初明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向陆丰市东海镇红星村民委员会调查了解林初明的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除轮候冻结林初明名下在中国银行账户(账号6795××××1991CNY0)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初明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向林初明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尚未发现被执行人林初明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申请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林初明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黄贤丹 审 判 员 余祖传 审 判 员 余腾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文河 书 记 员 林诗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