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王杨,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大连市旅顺口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12刑初72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王杨罚金执行一案中,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113,43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本院已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本院已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大连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无金融理财产品、公积金等财产。已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现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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