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 被执行人杨秋香,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杨秋香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生效的(2020)湘0181民初35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杨秋香银行存款21013.93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提取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陈南飞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 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