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河南鸿信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东风路28号院21号楼8层8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0981827456。 被执行人:王武州,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 被执行人:吴莉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
审理经过
关于河南鸿信达金融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武州、吴莉莉公证债权文书一案,河南省郑州市黄河公证处作出的(2021)豫郑黄证执字第64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1年4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8月2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经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公司股权、证券、保险、互联网银行、不动产登记信息。 三、2021年5月14日向不动产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于2021年5月10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吴莉莉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不动产权证号:郑房权证字第××)的房产一套。 2021年5月13日前往公积金部门调查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信息。 四、2021年5月24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已向申请人释明可向法院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线索。 本案执行标的为1998593.71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0元,执行费22386元、尚余1998593.71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孟灵军 审判员 王世争 审判员 康绿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刘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