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宋**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义县。 被执行人:吴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义县。
审理经过
宋**强与吴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8日作出的(2015)义民二初字第0081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吴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本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银行存款、股票、公积金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吴野名下房产另案查封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有其他执行能力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单学文 审判员 李超智 审判员 张莉莉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牛晨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