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文书内容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城街道三圣居委钟楼街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908702176K。 负责人:周毅,系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娟,重庆祥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 被告: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北腊口林业大厦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9305139724X。 法定代表人:喻林强,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与被告张涛、重庆金科金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于2021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207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南川支行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杨宝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彭恒瑶 书 记 员 滕 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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