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安某甲,男,汉族,住积石山县。
被告:张某某,女,汉族,住积石山县。
被告:安某乙,男,汉族,住积石山县。
审理经过
原告安某甲、张某某诉被告安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安某甲、张某某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查明
经审查,安某甲、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准许安某甲、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