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林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 被执行人:张春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邹平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文与被执行人张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长期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鲁0306执450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孙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丁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