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莫羡钦

申请人农金令

被执行人龚基金

审理经过

申请人莫羡钦、农金令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平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龚基金修理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15000元及利息(另计),并由被执行人龚基金承担受理费225元、执行费127元。本院已于2015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龚基金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平民初字第104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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