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吴山口村。 法定代表人:高清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峰,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莹,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永旺,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万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城东街道李宅前山路28号。 法定代表人:蒋新桃,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被告朱永旺、浙江万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8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7841元,减半收取13920.5元,由淮北龙旺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人员
审判长崔晓光 审判员范向阳 审判员李向荣
裁判日期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徐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