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姚建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辉县。 被执行人任金波,男,1977年9年12日生,汉族,住辉县。

审理经过

姚建星申请执行任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姚建星依据生效的(2020)豫0782民初5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24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借款15000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执行费2150元。 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任金波名下有存款,应当用于清偿其所负的法定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对被执行人任金波名下存款以152150元为限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裴 峰 审判员 翟福君 审判员 李龙山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俊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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