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王桂秋(徐恒权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原告:徐恒权(曾用名:徐恒全,王桂秋丈夫),男,****年**月**日出生,汉族,现住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桂秋(徐恒权妻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金京淑,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被告:韩议涟(金京淑长女),女,****年**月**日出生,朝鲜族,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原告王桂秋、徐恒权与被告金京淑、韩忆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王桂秋、徐恒权于202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王桂秋、徐恒权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王桂秋、徐恒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80元,王桂秋已预交,由王桂秋、徐恒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