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姜晓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原告:刘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 被告:侯新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建华区。 被告:张雨薇,女,****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8年10月31日审理了原告姜晓光、刘畅与被告侯新焕、张雨薇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1月16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晓光、刘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00元。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张文汇
裁判日期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