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杨晚群,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被执行人曾海波,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杨晚群申请执行曾海波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曾海波就执行款履行作出了分期还款计划,且第一笔案款10080.71元已经支付到位,申请执行人对还款计划无异议且自愿撤回该案强制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四百六十七条、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湖南省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2021)湘0511执293号案件的执行。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在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岳红波 审 判 员 吕颂文 审 判 员 曾其彬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