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守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被告:刘洪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献县。
审理经过
周守庆与刘洪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周守庆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