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迎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包宝兴,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迎波与被告包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迎波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迎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迎波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笑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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