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孙迎波,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吉林市。 被告:包宝兴,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审理经过
原告孙迎波与被告包宝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日立案。原告孙迎波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孙迎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孙迎波撤诉。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常静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张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