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雷仁成,男。 原告:雷贤桂,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勇志,男。 被告:董军,男。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滕小文,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雷仁成、雷贤桂诉被告董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后,于2021年2月4日向原告发出催缴诉讼费通知书,限原告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300元,并告知如逾期未交纳,将按撤诉处理。到期后,原告仍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司法救助并获批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法律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曹兰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九日
审判辅助人员
代理书记员 邓 良 校对责任人:曹兰兰打印责任人:邓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