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薛建丰,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被执行人:虎震霄,男,****年**月**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塔城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薛建丰与被执行人虎震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5日作出的(2019)新4201民初19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薛建丰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虎震霄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50,000元,被执行人应承担执行费2150元,本院于同日予以立案。     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21年8月9日向被执行人虎震霄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文书材料,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2.本院在2021年8月29日通过塔城市房地产交易所、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虎震霄房产登记、土地使用权信息,无其他可供执行房产和土地使用权登记财产登记信息。     3.本院于2021年8月9日、9月27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虎震霄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虎震霄无银行存款,京东无开户信息。支付宝、财付通虽有开户,但账户无余额。     4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对被执行人虎震霄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5.本次执行过程中,已执行到位0元。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的申请标的未能执行。     6.上述执行过程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将被执行人虎震霄名下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薛建丰释明被执行人虎震霄名下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薛建丰不能提供出被执行人虎震霄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表示认可,不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海磊 审判员    马迪 审判员    白杨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喜买尔 书记员    于忠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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