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白鱼湾农药二商店(下称农药商店),住所地密山市白鱼湾镇镇直。 负责人:徐晓强,经理。 被告:姜仁富,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下落不明。

审理经过

原告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白鱼湾农药二商店与被告姜仁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农药商店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农药商店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白鱼湾农药二商店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0元,公告费300元,由密山市农友化肥农药经销有限公司白鱼湾农药二商店负担。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宿伟光 人民陪审员  李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李海滨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 记 员  赵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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