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水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郊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时浩,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晶,安徽典司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包国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池阳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700711755848P。
负责人:王志军,该公司总经理。
审理经过
原告吴水平与被告包国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池州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吴水平于2021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请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吴水平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