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霍广如,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德州市夏津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静,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杰,河北润昌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日照辰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日照市临沂路以西、迎宾路以北华地丽舍001幢1单元3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996864986。
法定代表人:孙运霞,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若宇,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佳,河北全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莫立丰,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山东省夏津县。
审理经过 原告霍广如与被告日照辰岳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莫立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原告霍广如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案按霍广如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已经收取10元,由原告霍广如负担。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董 峰
人民陪审员 王淑梅
人民陪审员 边丽云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王 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