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余泽船,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陆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悦,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肖国秀,女,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余泽船与肖国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8)粤0305民初21439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本金120000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支付案件受理费9268.97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本院依法受理,案号为(2019)粤0305执3249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并拍卖被执行人肖国秀名下***房产,得款1687830.9元,扣除拍卖费10000元、本案执行费19178.31元,余款1658652.59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余泽船领取。2020年3月20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在原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执行结案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向其履行了全部还款义务,本案已经执行完毕,向本院申请结案。被执行人已向本院缴交执行费5781.61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申请的事项已执行完毕,执行费亦已依法缴纳,本案可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2019)粤0305执3249号、(2021)粤0305执恢438号案件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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