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刘艳婷,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
被执行人:韦远航,男,****年**月**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桂平市。
被执行人:吴郁禅,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桂平市。
审理经过 关于刘艳婷与韦远航、吴郁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606民初314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韦远航、吴郁禅应向刘艳婷偿还借款46500元及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93.11元。因义务人韦远航、吴郁禅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刘艳婷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下落不明,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
1.向有关金融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
2.向不动产登记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韦远航与案外人分别享有位于佛山市顺德区容桂街道办事处上佳市社区居民委员会X房产的二分之一产权份额【产权证号为粤(2019)顺德区不动产权第X号】,被执行人韦远航所有的产权份额已由本院(2020)粤0606民初31449号案首先查封,查封期限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2023年12月3日止,在本案诉讼阶段,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已对上述产权份额作轮候查封,查封期限自转为正式查封之日起三年,申请执行人如需申请续封,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续封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该房产已作抵押登记,且抵押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故上述房产待抵押债权进入执行程序再处置变现,本案待参与分配;
3.向车辆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车辆;
4.向证券机构发出查询通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证券;
5.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查询通知,查明被执行人韦远航享有佛山市X有限公司20%的公司股权,本院(2021)粤0606执3665号案已依法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23日起至2024年6月22日止;查明被执行人韦远航享有佛山市XX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份额及佛山市XXX有限公司10%的股权份额,本案已依法对上述股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2023年6月29日止;申请执行人如需对上述公司股权申请继续冻结的,应于冻结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继续冻结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冻结;
本院查明 6.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吴玉禅为中国X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保险营销员,在该公司有佣金收入,本院已向该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在51598.39元的范围内提取被执行人吴郁禅在该公司每月超过1720元的剩余收入,暂未有可供执行的工资到账。
三、通过调查、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或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未有执行到位款项。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除上述公司股权及待处置的房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本院(2021)粤0606执421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韦远航、吴郁禅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刘艳婷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人员 审判长 谢 贤 涛
审判员 赖 俊 鑫
审判员 欧阳银清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黄 国 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