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原告:杭州川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余杭街道金星村1幢3楼310室。

法定代表人:冯永平。

被告:姜永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审理经过 原告杭州川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姜永飞劳动争议一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杭州川驰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杭州川驰物流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准许原告杭州川驰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杭州川驰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人员 审判员高亚飞

裁判日期 二○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张强

书记员朱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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